所需材料: |
1、区县局初审意见;
2、主管部门意见;
3、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表;
4、采矿权抵押合同(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5、抵押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6、抵押权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7、采矿权价款处置有关文件;
8、采矿权评估备案证明;
9、采矿权评估报告;
10、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11、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申报条件: |
1、采矿权价款已处置完毕;
2、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
3、抵押双方已签订抵押合同;
4、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等发证权限属部或省厅的。 |
办事程序: |
申请人窗口报件、受理登记,行政许可二科初审,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核,矿产勘查储量科审核,安全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申请人从窗口领取市局初审意见书上报省厅。 |
办理结果: |
出具采矿权登记初审意见书 |
监督措施: |
纪检电话:0533-2771664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 (人民西路53号)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 |
行为依据: |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1〕508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网上申报: |
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