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
1、区县局初审意见,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3、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等)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开发利用方案批文,
6、环保局批文,
7、保有储量、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
8、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见附件)
9、矿山概况说明(包括矿山概况,历次采矿登记情况,资源储量累计探明,动用、保有情况及计算依据,生产销售情况,税费缴纳情况,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情况,存在问题、建议以及下一步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等),
10、矿区范围图(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11、开发利用方案,
12、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报条件: |
1、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开采煤炭的)齐全有效;
2、扩大矿区范围的,有经审批的扩界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批准;
3、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通过批准;
4、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等发证权限属部或省厅的。 |
办事程序: |
申请人窗口报件、受理登记,行政许可二科初审,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核,矿产勘查储量科审核,安全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申请人从窗口领取市局初审意见书上报省厅。 |
办理结果: |
出具采矿权登记初审意见书 |
监督措施: |
纪检电话:0533-2771664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 (人民西路53号)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 |
行为依据: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财建〔2006〕79号) |
收费标准: |
以经备案的采矿权评估价值为依据收取采矿权价款 |
网上申报: |
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