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
1、区县局初审意见;
2、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报盘);
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见附件)
5、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加盖采矿权登记专用章);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批文(含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文;
8、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9、有关部门准入证明;
10、矿区范围图(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批文;
12、土地复垦方案及批文;
13、新立申请报告;
14、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申报条件: |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2、有经审批的矿区范围;
3、有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具备与矿山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
5、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等发证权限属部或省厅的。 |
办事程序: |
申请人窗口报件、受理登记,行政许可二科初审,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核,矿产勘查储量科审核,安全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申请人从窗口领取市局初审意见书上报省厅。 |
办理结果: |
出具采矿权登记初审意见书 |
监督措施: |
纪检电话:0533-2771664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 (人民西路53号)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 |
行为依据: |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1〕508号) |
收费标准: |
以经备案的采矿权评估价值为底价,按实际成交的交易额收取采矿权价款。 |
网上申报: |
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