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
1、区县局初审意见;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3、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等)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4、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见附件)
5、保有储量、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
6、矿山概况说明(包括矿山概况,历次采矿登记情况,资源储量累计探明、动用、保有情况及计算依据,生产销售情况,税费缴纳情况,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情况,存在问题、建议以及下一步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等);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明剩余资源储量范围)(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9、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报条件: |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提出延续申请;
2、有可供继续开采的保有资源储量;
3、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开采煤炭的)齐全有效;
4、相关税费依法足额缴纳;
5、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等发证权限属部或省厅的。 |
办事程序: |
申请人窗口报件、受理登记,行政许可二科初审,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核,矿产勘查储量科审核,安全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申请人从窗口领取市局初审意见书上报省厅。 |
办理结果: |
出具采矿权登记初审意见书 |
监督措施: |
纪检电话:0533-2771664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 (人民西路53号)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 |
行为依据: |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1〕508号) |
收费标准: |
以经备案的采矿权评估价值为依据收取采矿权价款 |
网上申报: |
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