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
1、区县局初审意见;
2、转让方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3、受让方的资质证明
4、采矿权转让合同(附公司章程1份)(加盖采矿权登记专用章);
5、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见附件)
6、缴纳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证明;
7、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煤炭等)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8、主管部门意见;
9、矿区范围图
10、采矿权评估备案文件;
11、采矿权评估报告;
1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13、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由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相关单位领取并由工作人员指导填写) |
申报条件: |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受让人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与矿山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
5、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等发证权限属市局的。 |
办事程序: |
申请人窗口报件、受理登记,行政许可二科初审,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核,矿产勘查储量科审核,安全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申请人从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 |
办理结果: |
出具采矿权转让批复文件 |
监督措施: |
纪检电话:0533-2771664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 (人民西路53号)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 |
行为依据: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4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网上申报: |
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