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
1、区县局初审意见;
2、转让方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3、受让方的资质证明
4、采矿权转让合同(附公司章程1份)(加盖采矿权登记专用章);
5、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见附件)
6、缴纳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证明;
7、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煤炭等)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8、主管部门意见;
9、矿区范围图;
10、采矿权评估备案文件;
11、采矿权评估报告;
1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13、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是否和转让重复) |
申报条件: |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受让人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与矿山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
5、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等发证权限属市局的。 |
办事程序: |
申请人窗口报件、受理登记,行政许可二科初审,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核,矿产勘查储量科审核,安全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申请人从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 |
办理结果: |
出具采矿权注销批复文件 |
监督措施: |
纪检电话:0533-2771664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 (人民西路53号)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 |
行为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八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网上申报: |
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