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
1、区县局初审意见;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4、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煤炭等)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5、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见附件)
4、矿山闭坑报告及停办矿山的文件;
5、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意见;
6、概况说明;
7、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
8、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申报条件: |
1、采矿权人依法履行完采矿权人义务,缴清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费用,
2、编制矿山闭坑报告并经过评审备案,
3、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有关工作,
4、完成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有关工作,
5、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等发证权限属部或省厅的。 |
办事程序: |
申请人窗口报件、受理登记,行政许可二科初审,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核,矿产勘查储量科审核,安全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申请人从窗口领取市局初审意见书上报省厅。 |
办理结果: |
出具采矿权登记初审意见书 |
监督措施: |
纪检电话:0533-2771664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 (人民西路53号)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 |
行为依据: |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1〕508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网上申报: |
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