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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官网开户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6-02-24     (点击: )

bet365官网开户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bet365官网开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我局在履行职责或受委托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我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局政策法规科、局监察室、分局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组成,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推进工作,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登记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及相关材料的发送,协调做好答复工作。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及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分局行政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受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分局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局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    

机关各科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除正式公文外,机关各科室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科室制作或获取的其它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和单位的,由本科室与有关科室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局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公开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及时、准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局办公室应协调有关科室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无权进行澄清的,应当报请有权机关予以澄清,或者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根据《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和市局“三定”职责,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职能,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事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四)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结果等;    

(六)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情况,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情况;    

(七)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统计数据;    

(八)国土资源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九)国土资源招标投标挂牌信息及结果;    

(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招考、录用情况,奖惩、人事任免等事项;    

(十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之外,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其他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国土资源部门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在产生过程中应审查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公文审核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签发人审定。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中如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应当主动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    

(一)通过局门户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专栏、其他可公开政府信息网站公开;    

(二)公告、报纸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纸质媒体。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 依照本办法十三条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分局监察室负责对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分局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应于每年331日之前,向市政府报送并公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二十三条 执行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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