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博山区委办公室文件
博办发〔2016〕30号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淄办发〔2015〕41号文件加强国土
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办发〔2015〕35号文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淄办发〔2015〕41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主体责任
按照淄办发〔2015〕41号文件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违法建筑物拆除整改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保护、监管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整改工作负有指挥、组织、协调的职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整改和私采乱挖关停工作,在未全部整改到位前,属地党委政府要安排专人查看现场,督促当事人整改;违法当事人拒不拆除整改或关停的,依法强制拆除或关停。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开发区)违法用地发现、制止、查处、拆除整改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建立每月例行通报、重大案件及时通报制度。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监管职责,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工作调度与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制止、查处、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以各类名义进行现场观摩。
要进一步强化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村“两委”国土资源保护、监管工作的首要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以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责任。要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作为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新开工建设项目,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一律不得纳入经济工作实绩考核范围。对村“两委”换届选举时,有土地违法行为的村民,不宜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现任村“两委”成员,如果出现土地违法行为,不宜继续担任。
二、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部门共同责任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和查处机制,成立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协作,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相关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镇(街道、开发区)工作进展情况,并每月向区政府报告情况。
1.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国土资源中心所)对当天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依法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拒不停止或改正土地违法行为的,要立即书面报告当地镇(街道、开发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同时上报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和涉嫌犯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到位的项目,不予受理用地报批,对“少批多占”的土地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违法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未能依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违法主体是村居两委、企业或个人的,区国土资源分局可根据案情需要提请区公安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违法主体是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区国土资源分局可提请区纪委、区检察院提前介入,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开展。
2.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及时受理、侦破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维护好国土资源执法整治过程中的执法秩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3.区法院要依法审查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案件,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裁定给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实施执行。
4.区检察院负责依法受理、查处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
5.区发改、经信、规划等部门对涉及违法用地的,在未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6.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移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负责管理。
7.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区政府相关规定制止城市建成区内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并对治理城市建成区内乱搭乱建行为负总责。
8.区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建设,应当停水、停电、停气的书面通知后,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9.区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将企业、个人国土资源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对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10.各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在发现或接到报告24小时内,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组织协调国土、公安、建设、城管等有关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将拆除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政府督查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等规定,加强对各镇(街道、开发区)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主体责任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违反相关职责的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单位,由区纪委机关、组织部等问责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问责。对国土资源部门函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职责共同予以制止,并按照各自的职权单独或共同调查,确保依法查处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长效机制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配齐执法人员,改善执法条件,开展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执法监察工作保障水平。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行政执法综合队伍,完善相关行政执法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清理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国土资源执法巡查用车。镇级财政也要拿出专项资金,保障执法巡查、拆除整改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国土资源管理、强化土地执法监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完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做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为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附件:博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中共博山区委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