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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分局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和集体决策制度
2016-06-17     (点击: )

       为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依法行政指示精神,切实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发生,有力推动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审和集体决策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  

 

1、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审和集体决策,可以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形式进行,局党组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2、对重要业务工作会审,可以局务会或专门小组会议等形式进行,局党组成员和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若情况需要,也可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拟会审相关业务的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3、对提交内部会审和集体决策的议题、事项,应至少在会审前一天发放至各参会人员,要做到有针对性。  

 

4、局办公室做好会审记录,在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放至各参会人员。  

 

二、会审和集体决策时间  

 

内部会审和集体决策原则上半月一次,每月的15日和月底,特殊情况另行安排。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会审办理。  

 

三、会审和集体决策遵循原则  

 

1、依法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理。一般不对临时突然提出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2、公正原则。对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对研究处理的结果,在适当时机、适当范围进行公告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服从原则。研究处理的有关事项,如果意见有分歧,原则上少数服从多数。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对相关事项原则上不予审议;其他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由主持人事先征求意见,并在会上说明。  

 

4、高效原则。对提交会审和集体决策的有关事项,及时作出处理;对情况复杂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情况,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办理。要明确主办科(室)、单位和完成时限。对于紧急情况和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意见不一致或来不及会审和集体决策,局主要领导直接决策。  

 

5、回避原则。提交会审和集体决策的有关事项,如和参会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该参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会审和集体决策事项  

 

1、建设项目的预审、报批。  

 

2、依法需要办理协议出让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的。  

 

3、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  

 

4、土地招牌挂出让实施方案。  

 

5、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  

 

6、重大的国土资源信访、群访案件。  

 

7、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8、组织人事管理,人事调配及对违纪人员处理意见。  

 

9、重大财务支出及重大项目实施经费预算。  

 

10、土地确认  

 

11、其他需要会审和集体决策的事项。  

 

五、会审和集体决策程序  

 

1、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把拟会审的材料准备好后,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同时提出申请,然后告知办公室。  

 

2、办公室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确定地点、时间后,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参加会审。  

 

3、主管业务科(室)、单位介绍有关情况,展示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各参会人员依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4、会审过程中,对会审内容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待书面请示市局并经市局书面答复后办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5、会审完成后,由办公室根据会审内容、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总结出会审意见,并附具会审内容、会审人员名单交各参会人员签署意见。  

 

6、对会审形成的意见,在局主要领导予以最终确认后,作为集体决定正式予以实施。  

 

六、会审和集体决策决定的执行  

 

1、局办公室对会审形成决定以文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执行依据。  

 

2、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决定落实,如遇到困难和问题需领导再行决策,应按程序提请会审。  

 

3、已会审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完成后,主办科(室)、单位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呈报局主要领导。  

 

4、局办公室会同政工科督办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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