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30亩以下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
二、办理条件
1、有合法的(未抵押未查封)土地权源材料;
2、有合法的地上附着物证明材料;
3、符合博山区城市总体规划。
三、申报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规划指标)(原件,复件);
2、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3、宗地图(原件);
4、地籍调查表、权属审核表(原件);
5、评估报告(原件);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协议出让审批表、国有建设用地情况申报表、出
合同范本(原件)。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后分发各种表格。批准:根据审查结果,按照程序报局领导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公示,公示期(5天)满,拟请示文报区政府,签订出让合同范本,缴纳出让金,签订正式合同,签发批文。办结:领取批文,转发证部门颁发土地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2003年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6年5月31号发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六、设立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带有赢利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存量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或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后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并转为出让的用地。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6工作日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006/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办理方式、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方式:窗口提交 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