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县简介 | 组织机构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市场动态 | 在线办事 | 公众参与 | 交流平台 
  热点信息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在线办事>>办事指南>>正文
30亩以下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租赁)
2016-12-08     (点击: )

一、事项名称

30亩以下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租赁) 

二、办理条件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三、申报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规划指标)(原件,复印件); 

2、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3、宗地图(原件); 

4、地籍调查表、权属审核表(原件); 

5、评估报告(原件);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协议出让审批表、国有建设用地情况申报表、出让合 

同范本(原件)。 

四、办理流程

受理:出租人就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拟出租情况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使用状况资料、拟承租人的基本情况、租赁合同草案、租金标准等资料,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一方面对土地权属、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作用、租赁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调查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即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真正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进行开发和利用等。如无异议,一般在15天内向出租人给予是否同意出租的回复。批准: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公证。办结: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凭租赁合同、公证书以及其他文件资料土地管理部门,涉及房租租赁登记应道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租登记,并交纳出租登记费。由土地登记部门填写土地出租登记册,并在原土地证上加盖“租赁”印章。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有土地租金。不得低于出租低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低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国土资发[1999]2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设立依据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6工作日法定期限:20工作日 

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006/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办理方式、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方式:窗口提交 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一条:30亩以下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划拨
下一条:30亩以下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