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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2016-12-09     (点击: )

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3、项目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三、申报材料

1、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环评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4、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3份);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3份); 

6、土地勘测定界材料(原件3份); 

7、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8、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9、土地权属来源(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承办:窗口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批准: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审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8工作日法定期限:20工作日 

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011/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办理方式、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方式:窗口提交 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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