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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亩以下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划拨
2016-12-09     (点击: )

一、事项名称

30亩以下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划拨 

二、办理条件

1、土地已依法征收为国有; 

2、征收农民土地已补偿到位; 

3、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4、项目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三、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3份); 

2、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土地勘测定界材料(原件3份); 

4、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5、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6、土地补偿到位证明、补偿费票据(证明原件3份、票据复印件三份); 

7、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环评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10、土地权属来源(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承办:窗口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批准:签发划拨决定书,领取批文。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供地目录》(2001年10月18日通过)第二条: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6工作日法定期限:20工作日 

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011/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办理方式、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方式:窗口提交 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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