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30亩以下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租赁)
二、办理条件
1、土地已依法征收为国有;
2、征收农民土地已补偿到位;
3、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4、项目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三、申报材料
1、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环评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3份);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土地勘测定界材料(原件3份);
7、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8、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9、土地权属来源(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0、土地补偿到位证明(原件3份);
11、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承办:窗口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批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政府审批后协商,签订意向书。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16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设立依据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55号)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租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6工作日法定期限:20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011/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办理方式、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方式:窗口提交 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