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二、办理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2、项目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原件3份);
2、用地者身份证明,属单位用地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证书(或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规划管理部门意见或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建设单位与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书及交纳复垦保证金的有关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6、复垦方案及国土部门审批文件(原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7.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各3份);
8、涉及采矿用途的,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9、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原件3份);
10、临时用地位置图、勘测定界图(原件3份)。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承办:窗口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批准:据根审查结果进行审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2工作日法定期限:20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011/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办理方式、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方式:窗口提交 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