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二、办理条件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4、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用地规划;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庄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件前集体建房项目需取得区旧村(居)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批复,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并经发改部门立项。
三、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表)(原件3份);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及请示文(原件3份);
3、旧村(居)改造预审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区政府关于旧村改造规划方案批复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旧村(居)改造方案及村(居)民代表大会意见、旧村(居)改造安置公告、旧村(居)改造总平面布置图及旧村(居)改造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发改部门立项文件、城市规划部门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项目用地勘察勘测定界材料(原件3份);
8、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10、旧村改造安置及储备区域划定图(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1、涉及拆迁的附拆迁协议,原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注销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承办:窗口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批准: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审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14日通过,2004年11月2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有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法定期限:20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7011/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办理方式、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方式:窗口提交 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