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办理条件
1、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2、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3、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2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2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原件2份);
4、占用耕地的需有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相关图件资料(原件2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原件2份);
6、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等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材料(原件2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7、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原件2份);
8、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2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9、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10、拟选址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2份;可选,办理事项情况不同);
11、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原件2份)。
四、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承办:窗口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许可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批准: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审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2日修正)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七、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4工作日法定期限:20工作日
八、窗口电话及邮箱
0533-4290105/4297119
九、监督投诉电话
0533-4120267/4139168
十、办理方式、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方式:窗口提交 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公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